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中,无效力说系“民法适用优先”的现象。“以间接效力说为主体、以直接效力说为补充”的新第三人效力论,可为依宪治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思想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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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壮壮:翁壮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人员。
WengZhuang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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