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民事司法裁判中进行多重维度的梳理后发现,我国基本权利条款存在三种效力模式,分别为“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和影响合同效力型的直接裁判效力、运用民事概括条款的间接裁判效力、价值指引的非裁判效力。但总体上裁判逻辑混乱,原因在于,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前提、忽视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条件、缺乏合宪性解释方法。据此,应从法律条款的抽象程度和基本权利的类型方面限定规范条件,从纠纷的类型方面限定事实条件,并充分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由此建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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