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1.在过去30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过程中,有关现代中国社会“贫民窟”存在、状态和功能的话题一直处于暧昧之中。长久以来,城市贫困未曾得到政府认可,政府减贫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和将农村劳动力转变成城市工人等方面上。然而,中国政府近年承认了城市贫困的存在及其规模,并开始关注吸纳城市贫困人口的城市居民区,主要包括早期国有企业建造的居民楼、建国后就未曾得以改建的街道以及城中村。后两种类型居住地符合“贫民窟”的相关概念,因为在这些地方,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匮乏与收入微薄和不稳定如影如随。当下,中国很大一部分城市低收入群体居住在城中村,这一现象在南方城市更为普遍。
2.城中村住房的财产权利很是复杂。以广州为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筹资自建的房屋,下面两层的所有者对其楼层有着完全的财产权利;上面楼层的所有者仅仅享有所谓的“小产权”,财产权利相对脆弱。尽管如此,这两类产权所有者在都房屋拆迁时都能够得到赔偿,而拆迁工作也不能忽视非法建筑物所有者或其长期住户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中国城中村房屋的财产权利不正式、不稳定和模糊的现象很常见。
3.基于北京、上海和广州60个代表性城中村1208名受访者家庭问卷的回归分析表明,城中村居民家庭住所的财产权利类型和较低的贫困指数之间存在着线性关系,不正式、不稳定或者模糊的财产权利有助于削减当地贫困指数。这主要因为,城中村居民可以通过忍受其住所财产权利不明和社区基础设施空缺而享受到低于正常水平的,或者说官方的居住成本,因而能够在其他福利改善型支出上花费更多,从而有助于改善家庭的经济和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