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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文章摘要

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住权。

作者简介

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