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我国民事执行的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一直贯彻“先税后证”制度。但是许多情况下“先税后证”的做法使纳税义务发生了转移,不但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该领域的制度设计需要同时符合税收征管与民事执行的双重要求。对此,应当在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对“先税后证”制度进行调整,将被执行人的税收之债作为债权的一种进行处理,同时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协作机制,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通过问责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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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张弘: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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