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土地管理权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实施便具有公定力,即便相对人不满补偿协议拒绝配合,仍可以强制执行。此时相对人通过行政赔偿寻求救济时,作为必要前提的违法性可以参考日本法的理论,从违反法规范和侵害权利、利益两个方面去捕捉。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影响该行为自身,亦影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重视行为的法律依据合法与否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该行为侵权之结果。而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重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额度进行必要的区分。现今征地相关案件中相对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归根溯源来自违法性概念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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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舟: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比较法研究所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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