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通过,立法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三项两类”利用方式,就决定了土地经营权并非一元属性。应区分不同情形,债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物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流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效力,设立农地耕作权。将原《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章名,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以此为基础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立法宗旨上,民法典应持完善土地承包法立场,详细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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