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信托法理的运用,逐一讨论并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结构的构成要素,包括信托主体、信托财产、信托设立行为、信托目的四个方面,并结合实践评析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结构中各要素的实然和应然配置问题。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主体而言,涉及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选择、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及选任、受益人的确定等。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而言,广泛的共识是“三权分置”下的信托财产应为土地经营权;“两权分离”下的农村土地信托之信托财产则存在争议,主流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行为而言,则包括信托设立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财产转移行为两个方面,体现在信托合约的达成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及其登记规则问题上。就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目的而言,多数观点将其归于私益目的一类,但本研究主张应重塑农村土地经营权之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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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泮天: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融财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土地法。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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