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产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深化扩展,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风险理论的视角,既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公共性程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可类型化为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必须以类型化治理为导向,以体系化法律构造为旨归,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差异化的风险控制规则,对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分别通过风险分配机制和风险调控机制进行控制。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产物,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深化扩展,已在我国一些地区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风险理论的视角,既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公共性程度,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可类型化为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必须以类型化治理为导向,以体系化法律构造为旨归,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差异化的风险控制规则,对个体风险和整体风险分别通过风险分配机制和风险调控机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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