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及现行农村土地信托相关制度的缺漏,借鉴风险及风险社会理论,梳理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依据公共性程度,将这些风险进行类型化划分;在此基础之上,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风险问题,从风险治理的视角,提出以风险分配和风险调控为核心的风险治理整体框架。具体来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个体风险,主要包括信托结构要素失衡风险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风险;二是整体风险,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当风险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风险。在风险治理的整体框架中,个体风险主要依靠风险分配机制来应对,因为作为客观存在的风险,只有考量谁来承担风险、承担哪些风险以及承担多少风险的问题,才能在治理过程中更好地界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此构建相应有效的激励或惩罚机制,使相关方在应对风险时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法律上一般是通过私法达到风险分配的效果;整体风险则主要依靠风险调控机制来应对,风险调控的目标是规避、预防或减少风险,在风险发生前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规避、预防风险,而风险一旦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就只能是尽可能地减少风险;而要从整体上控制风险的蔓延,一般需要采取具有普遍管制性和约束力的公法手段,如通过对主体资格、行为方式等进行管控从而达到调整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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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泮天: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融财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土地法。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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