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的土地信托试点。经过对实践的考察,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试点模式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早期“平台型”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主要由政府设立的信托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向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依信托机理构建的信托关系;二是新型“金融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由专业化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机理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通常都设计了融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为一体的复合结构。这两类模式在背景、机理、结构、影响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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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泮天: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融财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土地法。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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