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与学是教育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学生的角度来讨论全纳教育。因此,有必要从教学中不可分割的另一部分——“教师”出发来看全纳教育。通过对《残疾人权利公约》70653557第二十四条及其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与中国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法》的对比与比较,论证有残障的教师在全纳教育中承接教育与就业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能够推动中国教师资格标准中对于教师身体体检限制政策的修改,真正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教育”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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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蜜:邹蜜,美国雪城大学融合教育与残障学硕士,雪城大学特殊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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