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除了在20世纪50年代,劳动法有所突出发展外这个时期的主要劳动法律和法规有《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在私营企业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业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等。,劳动法真正被感到需要还是近十几年来的事情。在计划经济年代,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由计划来决定,实际上不需要劳动法。伴随着计划逐步离去、市场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角,劳动关系才感到越来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纵观国际劳动立法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外乎对个人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两个方面,只有从这两个层面来协调和规范好劳动关系,才能取得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体现社会进步的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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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青:郑爱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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