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概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只有把“劳动者”的概念放到立法当时的“语境”中,并且结合法律颁布之后的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把握特定立法中“劳动者”概念的真实内涵。我国1994年《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表面上采取了一个客观的、抽象的定义,适用范围很宽泛,似乎所有的产业劳动者都属于其保护范围。然而,更精确的分析却发现,事实上1994年《劳动法》乃是为90年代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而制定的,因此准确来讲,《劳动法》不过是一部《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法》。《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原型乃是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劳动法》制定之时,立法者并没有预计到农民工问题的出现,所以立法没有真正把农民工涵盖在内。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地区和主管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实施办法,但是这些实施性规定的对象仍然都是“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同样没有把农民工视为“劳动者”。农民工真正成为法律上的“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实现的,因此该法在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方面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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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征:周长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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