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侵权责任特殊化指让残疾人承担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侵权责任。让残疾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对其适用严格责任,自由平等主义要求平衡人的安全利益与行为自由,行动能力是理性人判定标准的重要部分,这些都使残疾人侵权责任特殊化具有正当性。残疾人侵权责任特殊化应有一定限度,不能适用于残疾人故意侵权之情形,残疾人应尽所能昭示残疾之状况。在立法规定残疾人应承担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后,法院判定残疾人及对方当事人的过失时,应以“昭示残疾”为基础,将非残疾一方区分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普通人,分别适用“所有人原则”和“一般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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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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