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开创性地提出了“程序性司法审查理论”,但若沿其审查思路进行分析,进而抽象出其“程序”之义,将发现在疑难案件中拒斥“界定价值和推行价值”的纯粹程序性审查是不可能的。程序性审查方法虽然存在,在适用中却遭遇最终需诉诸价值的逻辑困境,这在表面上看是由于伊利对“程序类型”和“程序审查标准”的论证不够全面与连贯,但其根源在于他所依赖的实质代表理论无法真正地为他提供一个程序性审查的有效基础。单薄的论证无法带来智识的创获与提升,只有深入伊利的司法审查理论框架并与之对话,方知其“程序性”体现在何处又失败在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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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刘亦艾: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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