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大数据的浪潮涌动,法人在数据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地位日渐凸显。法人不仅是数据的搜集方,也可能成为数据的被搜集方。法人的数据能否以及如何获得保护,成为法律系统必须回应的技术问题。理论层面的探讨与实践层面的分析表明,法人的数据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而美国与欧盟的数据保护路径虽不尽相同,但均为法人的数据保护预设了制度空间。作为数据搜集方的法人,享有数据处理权;作为数据被搜集方的法人,享有数据知情、控制、更正、可携带等权利,但不享有被遗忘权。双重法律赋权不仅保护了法人的数据,同时矫正了数据市场中的保护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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