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母国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不仅是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更可在宪法释义学中找到依据。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为证成母国义务提供了分析框架:请求权关系通过构建母国政府和跨国公司侵权受害人之间的联系而建立;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也能为母国义务提供依据。本文通过构建“母国—跨国公司侵权受害人”之间基于投资产生的管辖关系,发展出国家保护义务上升为主观权利的新型模式。根据中国宪法,中国作为跨国公司的母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对总部在其领土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管,防止它们在海外侵犯人权。中国政府已采取一定措施落实母国义务,但仍存在不足,需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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