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隐性就业歧视的问题日益凸显。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往往采用更隐蔽的、不易察觉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我国关于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隐性的就业歧视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认定。本文通过借鉴美国、中国台湾的司法裁判经验,试图构建一套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以差别对待、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为核心的司法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以当事人平等和分配正义为原则,重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减轻劳动者所担负的过重举证义务,并建立用人单位档案保管、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上述制度相互作用,层层推进,有助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隐性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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