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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

  • 作者:刘勇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
  • 报告页数:17页 报告大小:
  • 报告字数:16969字 所属丛书:农村合作制研究·法律规制
  • 所属图书:农民合作社本质论争
  • 浏览人数:235     下载次数:0

文章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出现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基本原则、主体法律地位、法律人格、责任形式、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内外部利益关系和立法体例等在法律上都得不到确认,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都很困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四会议在2006年10月30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施行。,开启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立法进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主体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和责任形式等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序发展。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四个法律属性:(1)社员所有,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2)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3)民主的社员控制;(4)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资本报酬有限。详细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条、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37条。鉴于“在揭示合作社的法律属性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以往任何一部法律都更接近于正确”,本文应用法经济学理论,揭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含义,这对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变革,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刘勇: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