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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他

  • 作者:徐旭初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
  • 报告页数:6页 报告大小:
  • 报告字数:4737字 所属丛书:农村合作制研究·法律规制
  • 所属图书:农民合作社本质论争
  • 浏览人数:227     下载次数:0

文章摘要

目前,面对称谓不一、形式多样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部门着眼于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积极作用,通常并不十分在意其制度内涵,而是将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等形式笼而统之地视为专业合作组织加以鼓励和扶持。学者们则在肯定态度下有着微妙的差异,有学者认为应该以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为基准,规范我国的合作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合作社道路应当尊重农民创造,使之更适合中国国情。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目前而言,既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既有典型的,也有变异的。在此,聚焦于专业合作社即可看出,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无论是简单的或是复杂的,典型的或是变异的,它们既作为合作社,其本质规定性应是相同的。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徐旭初: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