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改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1992年12月24日农业部《关于推动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有的则认为,由于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经济组织形式,它们所遵循的原则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如“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与同股同权的对立,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对立等。因而,二者不可能兼容。所谓股份合作制,其实是一种想要取得政策优惠而戴“红帽子”的股份制。有学者甚至认为,股份合作经济亦属一种广义的股份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其与股份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实行以本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或以本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为主,集中或联合资金的企业集资和投资的资金制度;后者则实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股权证),集中或联合资金的企业集资投资的资金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现在国外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仍然可以视为股份合作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纪尽善主编《股份合作经济》,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第4~6页)。而这显然有碍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鉴于此,本文试就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加以探讨,以期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提供借鉴,为制定或完善我国合作社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
李春景:李春景,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