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言论自由是否应解释为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实践中对言论概念存在不少误读。解释言论自由的规范内涵,有必要区分宪法权利的调整范围与保障强度,发挥调整范围的“过滤网”功能,避免在言论限制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并不是指个体有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其核心要义是防备公权力对公民言论的控制。判断某一言论是否由宪法调整,关键看其是否有被公权力侵害的风险,是否应被移出日常立法过程。由宪法调整私人言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由此,不应无限度地扩大宪法中言论概念的外延,对于言论歧视、监管现象,需确定其中是否存在公权要素。如果政府参与、协助、鼓励、授权或委托私人从事言论审查,那么可将私人行为视同国家行为而受到宪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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