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法律本质是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发生在职场的性骚扰由于其工作场所的空间特定性,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甚至长期性。性骚扰以强加于女性的“性暴力”为差别待遇的理由,造成女性职业发展环境公平性的缺失,抑制女性职业才能发挥,造成女性职业发展权利受损。而职业发展权作为女性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也是社会成员共同发展的有机组成。联系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职场性骚扰事件,从保障妇女发展权角度,设立对女性职场性骚扰的法律防控和救济机制不仅对女性群体具有保护作用,也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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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利: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人权法学。
王静: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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