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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山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市场经济时期的林权市场化改革,既是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形成与改革历程的表达,也反映了集体林产权安排频繁更迭、不断“洗牌”以及统与分反复“试错”的过程,其结果致使稳定而有效的中国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缺失,林业发展和农民利益严重受损。
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誉为第二次或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寄予厚望,将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延伸和突破。那么这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土改时的分山分林、林业三定时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有何本质区别?我国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能否就此建立且长久不变?改革的制度设计与改革实践对于建立我国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有何启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冷静的思考和理性的分析。本文拟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程、新一轮改革的制度设计、改革实践等方面总结本次改革的经验和成效,为建立我国集体林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必要的启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与耕地承包责任制同步,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部署了以“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到1984年,全国已有3/4的县、4/5的乡村完成了林业三定工作,共划定自留山3133多万公顷,涉及5000多万农户,4000多万公顷的山林承包到户。《中国林业年鉴(1949~1986)》,中国林业出版社,1987。以福建省为代表的一些省份在重点林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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