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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构建

  • 作者:邹东涛 李欣欣 出版日期:2011年1月
  • 报告页数:21页 报告大小:
  • 报告字数:18255字 所属丛书:CCIEE专题报告
  • 所属图书: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
  • 浏览人数:645     下载次数:0

文章摘要

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美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具有典型性。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确立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英国推向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世界福利国家之巅。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的典范,其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美国1935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建立了体现按效力等级立法的一法统驭多法模式。这三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都值得我国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现阶段立法发展相对滞后。首先是缺乏先进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更多地强调了经济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形成统一的经济基础,致使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实践中,新老制度并存,各种险种相关规定缺乏衔接。其结果是体系结构残缺,“碎片化”严重。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立法先行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成功经验,是社会保障制度定型、稳定的客观标志。从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计划,到200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审议,再到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审通过,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正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的过程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未来的立法理念上,应当把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实现社会公平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理念,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加强社会保障立法的同时,必须着力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协调问题。

作者简介

邹东涛: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