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仲裁相对于诉讼是一种较为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其程序也相对严格,是一种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无法过于简化。而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程序较为简单,有利于加速案件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保持劳资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至关重要,通过调解,可以使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彼此的争议,有利于维护或修补双方的关系,保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
谢增毅: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法基础理论。版《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冲突》等个人专著2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