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科学方法论研究应当包含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发现的程序,旨在回答如何获得研究结论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验证的逻辑,旨在回答这一结论何以为真的问题。但是从历史上看来,社会学(甚至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研究往往只关注前者,而忽视后者的意义。于是,社会学家们就总是从发现的程序角度上来考虑自己的方法论主张正当与否,换言之,他们总是从方法论程序是否能够保障获得由他们的本体论观念所决定的那种类型的科学理论这一方面来对不同的方法论主张作出判断和抉择。这样,他们的方法论主张往往便成了他们社会本体论立场的逻辑推论。由于他们彼此的社会本体论立场常常是大相径庭乃至针锋相对的,所以他们的方法论主张也是不可调和,彼此对立的。从社会学的历史上看来,社会学方法论的自觉探索始于第二代经典作家,特别是韦伯(M.Weber)和迪尔凯姆(E.Durkheim)。众所周知,由于他们秉持着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立场——迪尔凯姆的社会唯实论对韦伯的社会唯名论——所以他们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主张也是针锋相对的:迪尔凯姆大力提倡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韦伯则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从此,社会学方法论便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局面,这一局面已经造成了社会学领域内在理论建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共同体从业人员中潜在的或明显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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