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释了单纯的“一事一议”制度无法成为中国村庄公共物品配置的有效方式的原因。理论上说,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户收入水平提高,但村委会不能再向农户征收各类税费以提供村庄公共物品,因而村庄转而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公共物品。但“一事一议”政策没能得到充分落实,村委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让这些农户履行筹资筹劳的义务。这是由于村庄内部的“柔性惩罚”力度弱,且在不同村庄的实施情况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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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琰超:徐琰超 北京师范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现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学、西方经济学等研究,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中国农村经济》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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