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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对中国农村基层行政机关的演变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进行回顾,为后续研究提供制度背景;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经营的演变趋势和现状进行总结,为后续研究提供经济背景。
第一节 农村管理制度演变
中国目前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孕育于全面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被人民公社制度取代,人民公社解体后通过政社分离和村民自治等改革开始重建。
农业合作时代
中国共产党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是“农村包围城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和全面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立了稳固的农村基层政权,在乡村管理方面积累了经验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颁布实施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3年2月通过《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
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从上至下分为区、县、乡三级。乡参议会是乡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乡参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50人中产生1名参议员)。乡政府人员由乡参议会选举产生,由7名乡政府委员(乡长、文化教育委员、武装动员委员、优抗救济委员、人民仲裁委员、锄奸保卫委员和经济建设委员)组成。乡政权的基础是村政权。每个行政村设村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自然村设村长和副村长各一名,分别由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大会一般由乡长、指导员和党委委员主持。行政村内部事务由村主任、村长和本村乡参议员共同管理。除此之外,行政村内部还成立代耕队、担架队、运输队、自卫军、妇女会、校董会、招待处、放哨站、锄奸小组等组织担负各种具体任务(张闻天,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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