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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借鉴国际惯例,于199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近20年来,深圳市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目前深圳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最低工资对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新西兰是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于1894年颁布了《产业仲裁调停法》,随后,澳大利亚、英国及欧美等国家相继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19世纪末至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少数产业,扩展到多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产业,再扩展到发展中国家的过程。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80%的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从各国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来看,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立法机关。即在相关部门的参与下,经过立法机关的听证和辩论的详细调查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最低工资的绝对数额。这种采取立法程序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也称法律确定方式。如美国、加拿大和罗马尼亚等国采取此种方式。二是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以政令方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下,立法机关要求行政部门进行政府以外的各种协商,但行政部门有最后的决定权。如法国采取此方式。三是工资委员会。它是一种常设机构,大多由三方代表(工人代表、雇主代表和独立性代表)构成,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是对等定时调整,独立性代表既可代表政府也可不代表政府。该委员会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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