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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3~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次数
所属图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6(2016)
出版日期:2016年9月
关键词:
改革背景和依据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开启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中国诉讼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如审判模式上从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转变为抗辩式,庭审实质化初步实现,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保障也有了很大提升。但不可否认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漠视人权的现象,如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羁押率过高等。同时,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公正审判权保障的内容,如证人出庭率较低、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数量和质量不足等。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方面如有罪推定的原因,也有侦查技术落后等技术方面的原因,还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因,如未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等。这些原因探讨也基本还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国图景”,即“侦查中心主义”。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侦查机关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其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了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既然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那么,检察院、法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功能就急剧萎缩,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蜕化成为侦查机关的“橡皮图章”。如实践中曾出现过的“一长代三长”“一家代三家”“三家联席会议”等。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是高度封闭的行政程序,一旦侦查机关侦查出现错误,检察院和法院很难对其加以完全纠正,一些部门,比如政法委在某些案件中的不当协调也进一步加剧了通过诉讼程序纠正错误的难度。为了解决“侦查中心主义”,并贯彻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中国对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如庭审实质化改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法律援助制度、降低羁押率等。《〈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