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理论的思想起源可追溯到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论断,他认为国家的本质是“很多人之间形成契约,且个体对其行为赋予职权,促使其按照对广大居民的和平及共同安全有益的方式,运用整体共同的力量和方法的一个人格”。后来,大卫·休谟(David Hume)在《人性论》中讨论了如何处理超越个人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他认为“在某些只能通过集体完成的事情中,因人自利的天性,只有靠国家和官员来使每个人不得不遵守法则”。这一论述不仅表明在公共利益的追求中个人的局限性和政府的优越性,也指出了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无效性以及政府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性。亚当·斯密(Adam Smith)从国家职能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宜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只需负责供给因为市场无法正常定价而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主张“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筹集公共资金,并利用公共资金来提供这些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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