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进步和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问题:传统上适用于对消极权利限制进行司法审查的比例原则,能否同样适用于对积极权利限制的司法审查?比较法的考察显示,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南非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审查机关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存在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现象。现有理论主要从司法方法论、积极权利的绝对属性以及资源的有限性等角度对此作出解释,但是这些解释的说服力都非常有限。对此,阿列克西提出了积极权利的分离结构理论以解释比例原则在积极权利限制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了以双重干预密度和连锁否定规则为核心的解决方案。不可否认,积极权利的分离结构理论是颇有理论洞见和解释力的,但阿列克西提出的解决方案有着无法回避的漏洞,因此需要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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