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社会以肯定的规范形式对主体自由或利益的认可与保障,权利只能是主体的权利,没有主体,权利就失去了逻辑起点与归宿,因此,权利主体既是构成权利规范的必要条件又是描述权利现象的重要特征。个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形式,而群体又是人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方式与手段,因而个人与共同体构成了权利主体的各种形态。权利作为矛盾体而存在,在外部,它表现为与义务的矛盾关系,这一关系贯穿于一切法现象之中;在内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辩证统一构成了权利现象的全貌。因此,矛盾性是权利的基本属性,于是从这一属性出发,权利便可以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样态,而这两种样态又是分别通过行为权和接受权、自由权和要求权、传统人权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三种形式来表现的。“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并重论”“法权核心论”在不同侧面阐述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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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笑: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2009廉政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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