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为了实现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推动立法,探讨如何将生态补偿基金纳入生态补偿立法的宏观框架中。第二点,在战略选择、激励和监管方面,内地和西部区域之间如何获得良好的平衡发展值得思考。中央政府应成为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推动者。第三点,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关于这个问题,这次大会的很多演讲者鼓励对省一级和地方政府赋予更多的资源,使其在推动生态补偿的立法中起到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第四点,希望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不仅仅是一个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的推动,更主要的是包括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在内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进来。通过建立跨部门的对话和信息分享机制,来促进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第五点,在研讨会上,演讲者强调了必须在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方面获得更多的技术支持,特别是来自学术机构、与会嘉宾等的支持。而且在省和直辖市一级或市一级要对其生态补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和绩效考核。更重要的是,在生态补偿方面建立一个基于结果的问责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进一步激励和进一步分清在生态补偿中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第六点,如何与公民社会以及私营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中国的生态补偿立法和流域的生态补偿。在推进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和私营部门也应当参与到讨论中,尤其是关于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的讨论。我们在地方项目和经验中发现,某些省建立的生态补偿的激励机制可以拓展到其他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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