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后期,伴随改革开放的民间组织复兴是中国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民间组织的兴起既是中国由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过渡过程中体制诱致性变迁和社会自发性变迁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全球社团革命”的回应。随着民间组织总体数量的扩大,以及组织发展的完善和能力的提高,它们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也日渐凸显。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中介、政策倡导、公民参与方面逐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服务性组织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为社会提供了多元化、个性化的公共产品,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中介性的组织承接体制转型剥离出的公共职能,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倡导类组织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打破了意识形态的藩篱,促进了社会的公开化、透明化,增进了社会的韧性和宽容,对社会的平稳转型提供了思想解放的平台和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公民通过民间组织的社会参与创造了政府和单位体制之外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新渠道,提高了公共政策的认同程度。民间组织的这些作用大大疏解了体制转型过程中社会的合法性危机,也填补了公共服务的空缺,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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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峰:陕西横山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199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本 科,1996年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硕士毕业,2003 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学位。曾为基 层法院法官、地方高校教师,2003~2006年在清 华大学N G O 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 为人权理论、非政府组织立法与管理。主要研 究成果有:《社团管理的许可与放任》(《法学 研究》2004年第4期 )、《文化、权力网络中权 利诉求的表达与实践》(《中国法学》2 0 0 5年 第5期 )、《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几个问题》 (《学海》20 05年第5期 )等,并有《结社自由 及其限制》等论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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