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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论土地征收中的同地同价补偿

文章摘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土地利用要受到土地利用规划的管制,土地市场价值会因为规划管制用途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比如,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控制和对农用地的保护,一方面会使建设用地相对于农用地产生规划管制性增值;另一方面,由于被保护的农用地只能按照农用地来使用或在农用地市场上转让,而建设规划圈内的农用地在未来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因此建设规划圈内农用地的市场价值和建设规划圈外农用地的市场价值也会表现出差异。在存在规划管制的情况下,要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措施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市场价值产生的影响,实现对各类土地财产在征收补偿中的平等待遇,也就是所谓的同地同价补偿,即在规划管制下,只要土地的现状用途相同、区位相当、条件相似,对其补偿水平就应当一致。公正补偿要求对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提供公平保护和平等待遇。对被征收的农用地至少提供相当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完全补偿,使土地业主不因土地规划用途等限定条件的不同而遭受财产价值上的贬损或获得意外所得,不因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的不同或土地产权归属的不同而在土地征收中获得不同标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与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开发的具体用途和强度相关、超出公平市场价值部分的土地增值,才可以归公并为社会公平分享,也就是说,政府公共投资等引起的普遍性的土地增值是无须归公的。对于建设用地,只要土地使用性质相同、土地区位相当、基本条件相似,对其补偿水平就应当一致,不能因为用地者身份的不同或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而实行不同标准的补偿办法。

作者简介

王小映: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