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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完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分析

文章摘要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这次修订在总结《妇女法》颁布十余年来在实施中显露出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凸现的新问题,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与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经验,对原有法律做了很多补充和完善。但新修订的《妇女法》颁布伊始,甚至在草案讨论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就指出了它的不足和局限,比如许多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处罚措施仍不够明确等。因此,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希望各省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实施办法》)能弥补它的局限与不足,使《妇女法》中的内容更为具体和完善。

自2005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法》实施以来,各省就开始了省级《实施办法》的制定进程,截至2007年12月,已有新疆、湖南、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宁夏、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四川、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的《〈妇女法〉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总结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国际的研究成果与成功范例,增强了《妇女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本文试图在总结新修订的《妇女法》的突破与局限的基础上,对新修订的省级《〈妇女法〉实施办法》的突破与创新进行归纳,分析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建议。

本文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修订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以及新修订的16部省级《〈妇女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新闻报道也是本文重要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张永英:女,硕士研究生,1974年8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妇联组织与妇联工作、妇女运动史、妇女参政、社会性别主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