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将制度环境、治理结构和行为主体的激励机制联系在一起,揭示了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治理结构如何带来合作,以及不同治理结构在制度变化的情境下,能否维持合作。通过案例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自组织和政府主导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都能带来主体合作,在改善土地细碎化问题和满足农民需求方面都有显著的效果,但是个体互换在我国很难大规模实施。从长时序来看,尽管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适合于以前的制度环境,但在以土地产权不断强化、农地整治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的背景下,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是不可持续的,其中的主体合作也是不可持续的。自组织的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则可以维持主体合作,而且可以通过吸引政府提供支持而得到加强。
<<
张晓滨: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青年研究员,浙江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政策、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在Urban Studies、Journal of Rural Studies、Land Use Policy、《中国土地科学》、《经济地理》和《农业工程学报》等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担任SSCI期刊Land Use Policy和Land的客座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