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Select Language
您好,欢迎来到减贫研究数据库!
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2882本学术著作,超过9.5亿字
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传统的地方政府负债形成原因
(一)城市发展融资的基本架构
传统城市融资架构特征可以表述为,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标,选择与城市发展相关的项目,以融资平台为融资主体,从市场获取资金来支持城市建设。
参与城市建设融资过程中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是资金的需求方,但是由于《预算法》的限制,不能作为真正的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对接融资。融资平台,是政府进行建设的融资主体,它依靠政府资产注入、还款支持等条件,充当政府融资的管道角色。金融机构,是城建资金的来源方,在确定资金投向时,除了评价平台公司及项目条件外,更侧重考虑对地方政府信用的评价(见图1)。
图1 传统城市建设融资基本架构
(二)传统城市融资发展历史
对于城建融资的发展,有很多负面的解读和评价。但其基本架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可一味负面解读。这种融资架构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首先,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进行了划分,地方政府财权被上收,而事权又被下放,导致了地方政府城市建设任务众多而且资金短缺的问题。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又不得自行发债,不得列赤字,致使地方政府无法融资进行城市建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城投公司这一产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市场的开发性金融创新。
1.制约地方政府融资的政策背景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范围,改革的结果导致财权上移而事权下移。现行税收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时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
相关资源
下载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