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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徽州、皖南、安徽土改前夕地权分配状况比较(1949)
所属图书: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
出版日期:2012年11月
关键词:
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演变及其影响——以皖南徽州地区为例

永佃制是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租佃制度,从其形成到新中国成立的五六百年间,经历了形成、发展和衰落、消亡的全过程。永佃农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地主只能照额收租,无权随意增租夺佃。在典型的永佃制度下,土地被分离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并有相互对应的名称,前者通称“田底”或“田骨”,后者谓之“田面”或“田皮”“佃皮”等。

与永佃制形成、发展和土地所有权、耕作权分离相联系,土地买卖也在发生变化,所有权(收租权)、使用权(耕作权)合一的传统土地买卖被分割为田底(田骨)和田面(田皮、佃皮),亦即土地所有权(租权)和使用权(佃权)两项彼此独立的交易。

当然,这种分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永佃制下的土地买卖,起初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普通土地买卖并无多大差异,只是文契特别载明,“任凭买主收租管业”,表明买主对土地只能收租,已无撤佃或收回自种的权利,传统的土地买卖实际上已变为土地所有权或收租权买卖;继而依存于土地的收租权,同土地的关系逐渐疏离,地租直接成为交易标的物,收租权的买卖演变为剥离土地的纯地租买卖;接下去,以土地丘块为单元的地租整卖演变为不受土地丘块限制的分拆零卖;最后,随着地租买卖数额缩小,频率升高,地租买卖日趋零碎化、平常化、日常化,实际上变成一种存本取息的投资途径或抵押借贷的金融调剂手段。

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上述变化,在一些永佃制比较流行的地区,都有发生,而以皖南徽州地区最为典型,资料亦相对丰富、完整。本文主要以皖南徽州为例,同时参照其他文献资料,对这一变化及其性质、影响进行初步考察和阐释。

从“收苗管业”的土地买卖到“收租管业”的租权买卖

在皖南徽州一些地区,传统的土地买卖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