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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5种供给模式的比较
所属图书:转型中的农村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战略
出版日期:2009年1月
关键词:
引言

本文所称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由政府之外的主体来提供,包括企业、农户或其他非政府主体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农户为了自我消费或者互助合作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以及社区组织以自愿原则组织农村社区居民筹资提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称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产品理论上的严格定义有所不同,是指农村中的基础设施或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公共服务。基于本项研究的目标,因利他动机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行为(如NGO行为或其他慈善行为),不在本文所称“多元化供。给”范畴之内。

2005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状况,需要大量的投资。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20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607300092.htm,2006年7月29日。如此巨额的投资显然不能完全由财政承担;从供给效率来说,也不应仅仅依赖于政府筹资。许多受益可以排他的准公共产品完全可能由民间提供或逐步转变为私人产品。事实上,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不仅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公共产品筹资渠道,减轻政府财政的公共产品供给压力,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而且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和提高农民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因此,总结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主要模式,研究提出影响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主要因素,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在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大量存在在政府补贴下由私人公司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实践,并由此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Wellenius,et.al,2004),大量的研究也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是完全可能的(Buchanan,1968;Ostrom,1990;E.C.萨瓦斯,中译本,2002;世界银行,1994;等等)。在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现象也日益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张军,2004;王金霞和黄季焜等,2000;徐小青,2002;张立承,2005;等等),林万龙(2003)还提出了一个关于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理论分析框架。但是总的来说,以实证分析和实地调研为基础、系统总结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模式及影响多元化供给主要因素的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

本文根据作者实地调研和案例研究的结果,对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模式及影响多元化供给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总结。论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对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主要模式进行了归纳;第三部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探讨了目前影响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主要政策和制度因素;论文的第四部分是结论性评述。

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模式

已有一些研究者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现象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奥斯特罗姆(2000)对小规模“公塘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证明,传统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在某些条件下,公共产品的管理和服务完全可以由民间来供给。部分对林业产业的研究也证明:尽管存在外部性,林业的私营化也是可能的(Lu,et.al,2002)。世界银行(1994)认为许多基础设施服务几乎都是私人货物(即私人产品),基础设施部门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在特定情况下都是独占的(即可实现排他性),可以通过市场和其他等非政府融资渠道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而且,目前政府是提供基础设施资金的主体,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项目的风险,私人资金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可以更好地分担风险、分清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世界银行,1994)。另外一份世界银行的工作报告研究表明,在欠发达国家,可通过实行竞争性补贴的政策,使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如电力、水、卫生和交通等由市场的力量来提供,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很好的前景。与传统的政府融资提供农村基础设施相比,利用竞争性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机制融资能够动员私人投资,减少为实现特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目标的政府资金漏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培养新的企业家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透明度(Wellenius,etal.,2004)。

近三年来,本文作者所组织的课题组,对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案例研究。所研究的案例涉及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服务和农村生态林建设等方面。以案例研究的相关成果为基础,我对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模式间的比较进行了总结(见表1)。

表1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5种供给模式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出现了多种模式,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不同类别农村公共产品的经济属性不同,其供给模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中的政策影响因素

毫无疑问,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中,供给者的供给能力以及需求方的支付能力等微观因素会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上述微观层面的影响因素是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下发挥作用的,可以因制度和政策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我们的研究表明,在现阶段,政策层面的因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有重大影响,甚至比微观层面因素对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制约还要大,是某些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的主要限制因素。

1.政策的“公立”偏好

有研究表明,目前,国家政策允许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实行非政府融资,但是在地方政府的执行中仍存在政策偏差,地方政府没有放弃传统的垄断公共领域的做法,也没有完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产品建设领域,从事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开发(张军,2005)。

我们的调研也表明,政策歧视是影响农村公共产品民间供给的重要因素。许多的政府主管部门仍有一种思想误区,即:农村的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的公立机构来提供,私人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由于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难以达到公共目标。从而在政策制定上,往往对公立机构有一种偏好倾向,并对私立机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采取歧视政策。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态度上。

首先来看村一级的私人诊所。政府对农村私人诊所的政策态度曾有过多次反复,总体来说,1996年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到1995年之间,政府总体上持鼓励态度;1996年以来,虽然在2000~2002年之间,曾有所松动,但总体上持相对严厉的态度,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那么,目前农村中的私人诊所比例有多高呢?表2是我们实地调研数据与政府统计数据的对比情况。按照政府的统计,2004年全国私人诊所占村级诊所的比重仅为37.5%,远远低于我们实地调研所显示的比例。需要说明的是,官方统计中,仅统计了纳入政府规范管理的“村卫生室”,而不包括那些未纳入管理的个人诊所。但是,即便如此,仔细推敲表2的数据,仍可发现官方统计中对私人诊所的比例存在明显的低估。例如,根据调研组调研样本-1的数据,每村集体或公立的诊所平均为0.2个,设定调研村的“村卫生室”数量如官方统计的那样为平均每村0.9个,则村卫生室中的集体或公立诊所的比重也仅为22.2%,即私人诊所的比重高达77.8%,远高于官方统计的33.3%。根据我们的调研,公立诊所比重被高估的重要原因在于许多1980年代属集体卫生室而现在早已转化为私人诊所的卫生室被统计为了集体所有。据我们的实地调研,政府的相关统计存在比较大的系统偏差,主要是往往把由原来村集体诊所转化而来的或原村集体诊所医生所开办的私人诊所统计为了集体诊所,而实际上,这些诊所无论从产权还是投入上看大多是私人性质的。从这点来看,农村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私人诊所是主要的力量。根据韩俊、罗丹等(2007)的更大样本的调研数据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该调研表明,每村有诊所2.3个,其中83%为私立诊所。也就是说,每村平均的公立诊所只有0.39个。同样设平均每村卫生室数量为0.9个,则公立卫生室的比重也最多仅为43%。

表2 农村私人诊所情况:实地调研数据与全国统计数据的对比

官方统计与现实状况的偏差,不仅不利于统计资料的阅读者和相关的政策制定者了解农村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真实情况,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政策理念,就是对公立(集体)诊所的偏好。然而事实上,大量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农村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供给体系在保证服务供给和服务质量方面是有效的,产权的私人化与服务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这种政策理念在现实中体现在了1996年以来对农村私人诊所采取较为严格控制的政策措施上,从而对村级私人诊所产生不利的影响。

再来看县乡卫生机构。政府的政策制定同样存在“公立偏好”。以目前在全国广泛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在该制度的实施中,“定点报销”是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参合农民只有在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可以获得合作医疗报销,而在非定点机构就诊,要么不予报销,要么报销比例较低。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对于县乡医疗机构来说,能否获得定点资格无疑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调研表明(林万龙、罗洁,2007;董竹敏,2007),在实施过程中,属于公立性质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一般都被列为定点机构,而私立医疗机构基本被排除在外。这显然对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很不利,也对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事实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