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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沿革
所属图书:人权研究(第二十卷)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
关键词:
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完善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术语以及相关制度的讨论已经达到了非常热烈的程度。对“以审判为中心”或曰审判中心主义早就存在零星讨论在本文中,“以审判为中心”和“审判中心主义”含义相同。,但一直未成为热门话题。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虽一直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调整,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话题的大热更多的是由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由此,“以审判为中心”成为一个大热话题。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审判为中心”只有在刑事公诉领域内讨论才是有实质意义的。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不言自明。在上述两个领域中,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则可以直接进入庭审阶段。在庭审中,法院作为中立方,听取原告、被告之间的起诉和答辩意见,最后做出裁决。在此过程中,审判显然是中心。所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不须强调也无须论证。但在刑事公诉领域,一般认为,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或三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哪一个环节为中心需要斟酌和论证。“以审判为中心”,顾名思义,在这三个环节中,审判是中心。但这种粗浅的表面化的认识显然与我们真正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有相当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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