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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父母婚姻状况和父母态度
所属图书:生态移民地区留守儿童权利保障
出版日期:2021年1月
关键词:
宁夏留守儿童参与权利保障调查

第一节 留守儿童参与权利保障现状

儿童参与权的内涵

《儿童权利公约》赋予了儿童四大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儿童参与权是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可以说,儿童有权对涉及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意见。中国也越来越重视儿童参与权的保障。《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作为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保障儿童参与表达权利提出了实施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儿童参与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自由发表意见权。《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儿童有权对影响其一切事项表达看法,并且对于儿童合理的意见成人应该予以尊重。第二,自由发表言论权。《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理想的自由。”这些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到一定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同时“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三,获得有益信息的知情权。《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还强调“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