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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传统观念中,宪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的规范只对国家机关的公权行为产生约束力,并不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然而,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个人受到的威胁不仅来源于国家,在既有理论不足以回应现实难题时,德国首先展开了关于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讨论。受德国的国家保护义务和客观价值秩序等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我国学者也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展开热议,导致“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发生了松动。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7,第50页。随着宪法教义学逐渐升温,以及美国国家行为理论和日本无效力说的影响,我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在充分讨论其他国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近期产生了新的理论争议,以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说参见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和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说参见李海平《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为典型代表。面对我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争议,笔者认为,一方面,理论的争辩需要实践的检验,即使我国司法实践并不能够对所有的理论争议予以证实或证伪,亦应从实践效果上对理论争议进行有针对性的反思;另一方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应从本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从理论到理论的回应并不全然符合我国的实然状况。而以往关于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研究运用了比较法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鲜有运用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学者从司法裁判视角对援用宪法进行了研究,例如邢斌文《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以齐案批复废止后的司法实践为中心》,《中国法律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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