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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具有正式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和数量
所属图书:非营利组织与免税
出版日期:2003年1月
关键词:
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第一节 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英文名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NPO),顾名思义,其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之组织。其准确、全面的涵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定义中得到明确、具体的认识。

非营利组织的六大特征

我国台湾学者官有垣对三位美国学者的观点综合如下官有垣:《非营利组织在台湾: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金会之现状分析》,该论文2000年8月30日发表于“两岸第二届公共事务跨世纪研讨会”上。转引自邵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第20~2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何谓“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根据沃夫(Wolf)(1990)的观点,非营利组织需具有公众服务的使命,在政府的法律规范下立案,并接受政府法令的管理与监督。对组织本身而言,必须要排除私人利益或收入的获得,这样,组织本身才可享有政府税法上免税的优待及法律上的特别地位,捐助及赞助者的捐款才可享有所得税的减免。汉斯曼(Hansmann)(1980)则强调非营利组织不得分配利润与盈余的一面。他指出,非营利组织若有盈余,不得分配给成员、董事或是受托人,而应将此盈余运用于组织的服务计划之中。因此,非营利组织并不被禁止赚取利润,只是需将盈余用做合乎公益的目的,而不像营利部门可以将盈余分配给股东及员工。索罗门(Salamon)(1992)则具体指出非营利组织的六大特征:

①正式的组织:它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化而非临时或非正式民众的集合体,同时也要得到政府制定的法律之合法承认,因而具有法人团体的资格,可以以组织之名订定契约和保管财务。

②民间私人性质:它必须与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