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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地方慈善立法的内容比较
所属图书:当代社会政策研究(十一)
出版日期:2016年7月
关键词:
中国慈善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基于对地方慈善立法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立法层次偏低,内容分散,不成体系,操作性不强,对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缺乏有效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慈善法(草案)》),上述状况有望得到改善。近年来,地方慈善立法日渐活跃,这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中央层面慈善立法的不足。地方慈善立法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红十字会立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其中,上海、海南、广东、福建、贵州、山西、云南七省市制定了红十字会条例,其他地方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二是公益事业捐赠立法。这类立法多是针对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其中,福建、湖南、浙江、广东、上海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前就制定了华侨捐赠条例。其他地方公益事业捐赠立法还有:《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997)、《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199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2001)、《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2003)等。三是慈善事业(包括募捐)立法。从2010年开始,江苏、宁波、宁夏、长沙相继颁布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北京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湖南、广州、上海、汕头先后颁布了募捐条例近年来地方慈善立法有:《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