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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印发,标志着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农村低保制度是带有明显选择性特征的社会福利制度,其目的是把福利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救助的人。通常选择性社会福利制度是通过家计调查或基于身份类别来瞄准穷人。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村低保制度选择了以家计调查为基本手段来判定救助对象。由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尽管一些省市出台了专门的关于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政策文件,但是中央尚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对目前农村低保制度中关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梳理,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低保相关制度法规对农村低保救助对象的界定
只有明确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低保受益对象的规定,才能确定通过何种手段来瞄准低保对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指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提出,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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