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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地租的性质分类
所属图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
出版日期:2019年10月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与农民土地权益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土地产出之多少,主要不在于土地肥沃之程度,而在于农民是否享有土地自由权。”中国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便是很好的佐证。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和“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流转进一步赋予农民使用土地的自由权,让农民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地租收益,实现农民家庭更好的经济效益和农业更高的产出效率。基于此,本章结合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阐释集体所有制下土地流转的地租本质,是国家、集体对农民土地权益(流转收益权)的一种保护,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三权分置”的制度保障下,农民依照自愿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流转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的流转实现农民土地从保障功能转变为发展功能,进而实现农民更好的土地权益。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理论分析

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分析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在研究土地所有权流转中没有讲地租理论,主要因为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下,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并没有收取地租;即便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地租也没有被集体收取。而在当前“三权分置”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下,地租以土地流转收益的形式正式体现出来,并被土地承包者农民收取,且这个过程的实现方式是依托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故而,本章讨论的是地租理论和“三权分置”下的地租价格。

(一)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思想

最早研究地租问题的是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他认为地租是一种剩余,是土地耕作者扣除生产成本以后的经济剩余(威廉·配第,1981)。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形成的,并对影响地租大小的